A公司研發部門從倉庫領用了一批原材料,全部用於研發新產品,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從進項稅額中轉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第八條規定,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諮詢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1. 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領用原材料,若用於研發新產品(包括上海市試點地區有償提供研發服務),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若用於非試點地區有償提供研發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