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香港公司都會利用提供註冊離岸公司服務的機構,為自己的公司在海外註冊。如果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成立了一間海外公司(離岸公司),並在香港建立了業務的營業地點,根據“公司條例”第XI條,必須於海外離岸公司註冊成立的1個月內在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該海外離岸公司。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341條,營業地點包括股份轉讓或登記處,以及用於製造或儲存的貨物的地方,但不包括非使用於公司辦理任何產生法律義務業務的地方。
如果海外公司/離岸公司的營業地點是在香港以外地區的地方,你需要確保該公司是否符合該營業場所所在的司法區的法律規定。例如,如果海外公司在中國建立了業務的營業場所,這間海外公司就必須符合中國的法律法規。
對於設立海外公司的客戶而言,為瞭解哪些法律適用於該公司,有兩個概念(註冊地點和經營/業務地點)必須要區分清楚。
以下為成立或註冊海外公司/離岸公司最常見的地方:
英屬維京群島(BVI)
塞舌耳
薩摩亞
開曼群島
如果海外公司/離岸公司註冊成立後,而且並不在註冊成立的國家/司法區經營運作該海外公司/離岸公司,該公司通常不須支付該註冊成立國的司法管轄區範圍的任何稅項。不過,這並不意味着該海外公司/離岸公司不需要繳納在公司業務經營地管轄區範圍內的稅款。因大多數的司法管轄區都有法律來管制這些海外公司/離岸公司的業務。因此,在設立海外公司/離岸公司前,請再三思考。
海外公司/離岸公司的好處有:
1. 股東和董事資料不對外公開;
2. 毋須向註冊地管轄區提交納稅申報表及核數師報告;
3. 無外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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