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法律責任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屬於非居民企業,相關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管理要求,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的規定執行。即代表機構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同時,代表機構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 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6號)規定法律責任:
(一)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延期申報,或報送資
      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後按規定
      時限補報。
      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延期申報的,主管稅務
      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申報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
      申報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核定其年度應納稅額,責令其限期
      繳納。企業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見附
      件4)後,應在規定時限內繳納稅款。
(二)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
      款滯納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企業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依照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