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公司變更

代表處提交年度報告:代表處須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其審計報告須由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上傳至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2010年11月10日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一章第六條規定: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外國企業的合法存續情況、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及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費用收支情況等相關情況。

但全國沒有統一的執行方式:有些地區,網上申報即可;有些地區,網上申報後還需要提供紙質材料。紙質材料中外國企業的合法存續情況證明材料:需要經過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地區)使領館認證。屬港、澳地區企業的,須提交經中國委託公證人認證,並分別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企業的,須提交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適用於廣東省範圍內,並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其他地區依照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執行)的證明檔;

以下企業需要填報審計報告資訊:

  1. 年檢通知規定日期前設立的外商投資法人企業;
  2.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從事金融、證券、期貨的公司;
  3. 從事保險、創業投資、驗資、評估、擔保、房地產經紀、出入境仲介、外派勞務仲介、企業登記代理的公司;
  4. 註冊資本實行分期繳付未全額繳足的公司;
  5. 三年內有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違法行為的公司。

上述屬於內資企業的,其審計報告須由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上傳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屬於外資企業的,其審計報告須由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上傳到外資企業聯合年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