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81條規定:公司因為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有本法第181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可見,公司的設立、解散、存續,都是法律許可前提下依股東們的集體意志決定的。營業期限是股東們約定的,當然也可以通過約定予以修改,關鍵是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支持。
第181條第(四)項: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是因為公司有違法。
由此,股東們的集體自願和違法被強制是公司解散的兩大原因,另一個就是:請求人民法院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