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32章第121(1)條規定,每間香港有限公司應保留公司帳簿及交易記錄。香港公司董事必須採取合理程式,確保公司帳簿能真實而公平地反映公司的交易狀況。香港公司的帳簿及交易記錄最少要保留7年。如公司董事沒有採取一切合理程式,確保公司的帳簿及交易記錄得到適當保存,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121(4)條該董事即屬違法。
香港公司董事必須在股東周年大會上向股東呈報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122(3)條,如董事未能在股東周年大會上呈報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公司董事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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