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進出口(登記)規例的規定,凡將物品進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物品外,必須在物品進口或出口後14日內向海關關長遞交一份資料正確及齊備的進口或出口/轉口報關單。進口或出口私人物品(包括透過互聯網或其他方式從向海外直接購買或出售的物品)亦須遵照以上的進出口報關規定,除非該等物品屬於進出口(登記)規例內指明豁免報關的物品。任何人士如未有遞交所需報關單或在報關單上故意虛報或粗心大意填錯任何細節,均有可能被檢控。海關關長亦已授權政府統計處一些人員執行對遞交資料正確及齊備的進/出口報關單的有關例。
香港進口及出口報關費
由2012年8月1日起,就每份進出口報關單,所有於該日期或以後進出口的物品會減收報關費如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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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 |
非食品項目 |
a.貨值以港幣計,首$46,000須繳費$0.2
b.以後每增加$1,000或不足$1,000,加繳$0.125,而不足1角的零數須調整為1角計算 |
食品項目 |
不論貨值多少,每份報關單繳費$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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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
貨物不論原產地是否香港特區 |
a.貨值以港幣計,首$46,000須繳費$0.2
b.以後每增加$1,000或不足$1,000,加繳$0.125,而不足1角的零數須調整為1角計算 |
逾期報關的罰則
未能在貨物進口或出口後十四日內報關者,必須繳付罰款。
(1)若報關單所列的貨物總值不超過$20,000:
a.貨物進口或出口後一個月又14日內報關者,須繳納罰款$20;
b.貨物進口或出口後兩個月又14日內報關者,須繳納罰款$40;
c.貨物進口或出口後兩個月又14日後報關者,須繳納罰款$100;
(2)若報關單所列的貨物總值超過$20,000,則上述罰款將分別倍增至$40、$80及$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