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這是我國首次對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驗制度。
一、代表處需準備的年度報告材料
1. 年度報告書(工商年檢系統填寫並經審核後列印,首席代表簽字,加蓋代表機構公章);
2. 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影本(加蓋機構公章);
3. 由會計師事務所上傳的年度審計報告;
4. 業務範圍中有須前置許可的代表機構,還需提交加蓋代表機構公章的相關許可(批准)檔
的影本。
常駐代表機構業務範圍中需經前置許可的項目包括:
(1)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
(2)會計師事務所
(3)外國保險機構
(4)著作權涉外機構和國(境)外著作權認證機關及外國和國際著作權組織
(5)境外出版機構
(6)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
(7)外國航空運輸企業
(8)外國證券類機構
(9)外資銀行
(10)外國非企業經濟組織
(11)與我國尚未建交國家的盈利性經濟組織。
二、法規依據及法律責任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外國企業的合法存續情況、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及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費用收支情況等相關情況。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登記證:
1.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
2. 未按照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從事業務活動的;
3. 未按照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調整駐在場所的;
4.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公告其設立、變更情況的;
5.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者備案的。
三、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換證、延期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規定
自2011年3月1日起,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延期換證,或者變更、備案、註銷登記,必須在辦理完畢年檢之後進行。市工商局於3月1日至8月31日對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代表機構換發新版登記證和代表證。換證期間,如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已經屆滿,應辦理延期或者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