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
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2、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申
請書中予以明確。
4、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
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5、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住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登
記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將企業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機關。
6、個人獨資企業因轉讓或者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
議書或者法定繼承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改變出資方式致使個人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變換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
機關提交改變出資方式檔,申請變更登記。
8、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登記機關報送上
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
1、未經登記機關依法核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
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2、個人獨資企業辦理登記時,提交虛假檔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由登記
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吊銷營業執照。
3、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
2000元以下的罰款。
4、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辦理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5、個人獨資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將分支機搆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搆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
關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備案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6、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不在報刊上聲明作廢的,由登記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損,不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的,由登記機關處以
500元以下的罰款。
7、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8、個人獨資企業塗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
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9、承租、受讓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收繳營業執照,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
5000元以下的罰款。
10、偽造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吊
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