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哪些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至五條規定如下:
1. 對於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除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年應稅銷售額,是指
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2. 對於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
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
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准
確稅務資料。
3.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非企業性單位;
(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