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文件中,有“營改增”的主要內容的詳細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稅率
在現有一檔基本稅率17%、一檔優惠稅率13%的基礎上,增加了11%、6%兩檔稅率;對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稅率為11%;部分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鑒證諮詢服務,稅率為6%;年應稅服務銷售額500萬以下(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簡易徵收方式,徵收率為3%。
2、 計稅方式
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運輸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3、 計稅依據
納稅人計稅依據原則上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對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轉付或墊付資金的行業,其代收代墊金額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務貿易進出口
服務貿易進口在國內環節徵收增值稅,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制度。
5、 稅收優惠政策過渡
國家給予試點行業的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延續,但對於通過改革能夠解決重複徵稅問題的,予以取消。試點期間針對具體情況採取適當的過渡政策。
6、 稅收收入歸屬
試點期間保持現有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後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稅款分別入庫。因試點產生的財政減收,按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別負擔。
7、 跨地區稅種協調
試點納稅人以機構所在地作為增值稅納稅地點,其在異地繳納的營業稅,允許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抵減。非試點納稅人在試點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8、 增值稅抵扣政策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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