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不管是從中國境內還是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應依法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士在中國有無住所或者在境內居住是否滿一年,及其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的界定決定了其納稅的基數。
“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天[在此期間,納稅人臨時離境的,連續一次不超過30天、累積不超過90天的,不扣減日數]。
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企業支付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
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企業支付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實際在中國境外的工作期間,是指在中國境外營業機構中任職並在境外履行該項職務或在境外營業場所中提供勞務的期間,包括該期間中的公休假日。
稅收政策對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較短的外籍人士,視具體情況給予稅收優惠: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國籍國與中國有簽署稅收協定的,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外籍人,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該項稅收優惠不適用於中國境內企業董事、高層管理人員。
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是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適用稅收優惠的規定,而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納稅義務同于一般外籍納稅人。
總結:外籍人士凡在中國境內工作的,無論時間長短,均應對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的,應對其所有境內所得納稅;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不管是從中國境內還是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應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中國政府有給予特殊行業領域的外籍人士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