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註冊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香港私人公司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291AA》,香港的私人有限公司如註銷登記註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1. 該公司從未開展任何業務,或已停止進行任何業務或營業最少3個月,在申請註銷登記時;
2. 在申請公司註銷登記時,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如果公司還有未清償的債務,仍可申請公司註銷服務,除非其公司債務: -
1. 由其母公司或關聯公司,或公司的創辦成員,董事或股東承擔及清還;或
2. 其債權人願意放棄或豁免該公司的債務並執行該豁免債務契約。
撤銷註冊程式
香港公司需要遵循以下程序以撤銷註冊香港公司: -
1. 須要獲得香港公司的所有股東/成員批准;
2. 到香港稅務局提交申請表格(表格IR1263),向稅務局局長申請發出“不反對公司註銷通
知書”;
3. 拿到香港稅務局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後,須到香港公司註冊處遞交以下文件,申請公司注
銷:-
(1)香港公司登出登記申請表(表格DR1);
(2)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
(3)提供註銷申請通知人的姓名和地址;
(4)債務豁免契約(如適用)。
4. 香港公司註冊處會在憲報刊登該公司申請註銷通知;
5. 如果香港公司註冊處在刊登憲報後3個月內,沒有收到反對該香港公司註銷,公司註冊處會在
憲報刊登公告,發佈第二份通知該公司正式撤銷登記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