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投資總額?不明白”我們常常遇到此類提問。投資總額的概念出現的歷史原因在於對外開放之初,所謂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質還是專案公司意義上的企業,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而是為了一個具體的建設專案而在有效期限記憶體在的企業。國家在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同時,就批准了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規模,這個規模就是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
投資總額是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內資企業中並不存在投資總額的概念。在組成上,投資總額實際上包括投資者繳付或認繳的註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借款。這與現在很多項目公司最低自有資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處。
在對外資的實際監管中投資總額具有四方面意義:第一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第二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免稅進口自用設備的額度;第三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貸款的額度;第四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