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京群島(BVI)位於加勒比海,距波多黎各東部80公里。英屬維京群島是英國領土,在1967年獲得自治權,是英聯邦成員國之一。
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是根據1984年國際商業公司法(IBC)成立的。英屬維京群島的國際商業公司受英屬維京群島的法定限制和申報要求較少。
經註冊BVI公司之最終受益人毋須向英屬維京群島的任何政府機關披露。
公司發行或轉讓股份之前無需獲得任何英屬維京群島政府部門的批准。
不過,英屬維京群島離岸公司被禁止從事以下業務:
(1)在英屬維京群島範圍內從事業務;
(2)擁有英屬維京群島的不動產;
(3)從事銀行或信託業務;
(4)從事保險或再保險業務;
(5)從事為提供公司註冊地的業務。
英屬維京群島公司名稱
所有註冊BVI公司,其名稱必須包括字眼「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 SocieteAnonyme」及「SocieteAnonima」或簡稱「Ltd」、「Corp Inc」及「SA」。
「銀行」、「信用/托」、「保險」或「基金」等字眼的使用是不允許的
所有註冊BVI 公司可被允許註冊公司中文名,但中文翻譯必須與英文保持一致。
註冊資本
BVI 公司沒有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如在股份具備面值的情況下,該股不能低於股份面值發行。股份只有完全被支付時方可發行,並可考慮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支付。股份也可以溢價或盈餘發行。
股票本
BVI公司股票必須由2名董事或高級職員簽署。或者,在可有或可無公司董事/職員簽署的情況下,經公司蓋上鋼印印章,該股票亦可發行。
公司股東
BVI公司最低股東人數為一人。股東和持股情況的詳細資訊必須記錄在BVI公司股東名冊上。除非該公司選擇向BVI公司註冊處處長注登記股東資訊,否則股東名冊是不提供公眾查閱的。
對於BVI 公司的受益人,是沒有要求向任何的BVI 政府機關披露的。
年度大會
BVI公司註冊成立後,根據條例,該公司沒有強制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要求。股東大會可通過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在英屬維京群島境內外進行。持有BVI公司超過50%的表決權股份的成員可要求董事召開股東大會,惟須至少於大會進行前7天發出通知;另外,持有90%的多數表決權股份的成員可有權放棄大會的通知,出席參與股東大會的成員會被視為構成放棄權通知。BVI公司成員的決議可由有權於會上投票的出席成員,以簡單多數表決通過。
BVI公司經成員書面同意的一份通知決議可用於在大會上通過一項決議的替代檔案。
BVI公司大會會議記錄必須保留備存,是毋須向任何的BVI 政府機關披露的。
公司董事
BVI公司董事人數至少為一個人。董事可以是任何個人或法人團體。
BVI公司對於委派高層管理人員沒有要求(例如總裁,秘書和財務主管)。
BVI公司董事的登記冊必須存放於公司的BVI註冊地址裏,但毋須提交BVI公司註冊處存檔。
BVI公司董事會議的召開可在世界任何地方並通過其他任何電子形式進行。
如果BVI公司章程沒有指定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董事會議可由在會議開始時董事親自或其代表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成員的一半組成。
BVI公司章程規定,由全體董事簽署的書面決議可以用來代替董事會會議通過董事會決議。
所有董事會議記錄必須記錄在董事會議記錄本上,但毋須保留在英屬維京群島。
BVI公司註冊代理人
每間BVI離岸公司必須在英屬維京群島有一個註冊代理人。BVI註冊代理人必須經1990年公司管理法或1990年銀行和信託公司法獲得執照。
BVI註冊代理人是負責向英屬維京群島政府支付每年BVI公司的牌照費及提交BVI公司註冊登記的文件。
BVI註冊代理人必須將董事和成員名冊副本及BVI公司印章樣式保留在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內。
BVI註冊代理人的名稱必須注明在該BVI公司章程中。如BVI公司未有註冊代理人會導致BVI公司名稱在註冊名單中被剔除。
公司印章
一間BVI 公司可以有一個帶有清晰公司名稱字樣的印章。同時,在BVI公司註冊位址裏必須留有印章的印記。
註冊地址
每間BVI 公司必須在英屬維京群島上具有註冊位址,此位址通常為BVI註冊代理人的位址。BVI註冊位址必須註明於公司組織章程大綱中,並供公眾查閱。
公司文件
BVI 公司必須持有下列法定記錄或文書:
(1)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2)公司註冊證書;
(3)董事、股東會議記錄冊;
(4)董事名冊;
(5)成員名冊;
(6)按揭及抵押登記冊。
(1)和(2)項為公開的記錄,(3)至(6)項不公開給公眾查閱,除非該BVI公司選擇向BVI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該資料的副本。
公司帳簿
BVI公司有要求要進行一定的會計記賬和記錄,但賬簿和記錄可以不保留在英屬維京群島。對於公司帳簿是否需要審計,以及提交至英屬維京群島,當局現時沒有任何相關的法律要求。
公司稅務
如果BVI公司業務發生在英屬維京群島以外,將不會收到任何來自英屬維京群島當局的報稅表,但他們應該遵守BVI公司在經營所在地的稅法法規。
股份轉讓
通過轉讓的文書,記名股票是可以轉讓的。股份轉讓及發行新股票應通過董事會決議。轉讓文書應包含由轉讓方執行的受讓方的名稱和地址。
如果股東名冊未有保留在香港當地,其股份的轉讓在香港是毋須支付印花稅的。
BVI公司年審費用/每年牌照費
BVI公司每年年審時都要支付政府牌照費、代理費、註冊位址費等,支付時間取決於BVI公司的註冊成立日期。
如BVI公司成立於上半年,那麼每年年審費須於公司成立日之後第二年以及之後每一年的5月31日或之前繳付。
如BVI 公司成立於下半年,那麼每年年審費須於公司成立日之後第二年以及之後每一年的11月31日或之前繳付。
如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支付BVI公司年審費用的,可能會導致該BVI公司被BVI公司註冊處處長剔除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