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服務提供者為取得《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有關服務貿易領域的待遇,應提供:
(一)香港服務提供者為法人:香港服務提供者應提交經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檔資料、法定聲明,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證明書:
1. 檔資料(如適用)
(1)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簽發的公司註冊證明書副本;
(2)香港特別行政區商業登記證及登記冊內資料摘錄的副本;
(3)香港服務提供者過去3年(或5年)在香港的公司年報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4)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的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申請在內地提
供海運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應另外提交文件或其副本(已核證)以證明其所擁有
的船舶總噸位有50%以上(含50%)在香港註冊。
(5)香港服務提供者過去3年(或5年)利得稅報稅表和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的副本;
在虧損的情況下,香港服務提供者須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關於其虧損情
況的證明文件;
(6)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的雇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副本,以及有關文件或其副本以
證明該服務提供者符合相關條款規定的百分比;
(7)其他證明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業務性質和範圍的有關文件或其副本。
2. 法定聲明對於任何申請取得《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待遇的香港
服務提供者,其負責人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程式及要求作出法定
聲明。任何人如按《宣誓及聲明條例》故意作出虛假或不真實聲明,將根據香港法律負刑
事法律責任。
3. 證明書香港服務提供者將規定的檔資料、法定聲明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工業貿易署審核。
工業貿易署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委託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政府部門、法定機構或獨立專
業機構(人士)作出核實證明。工業貿易署認為符合規定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標準的,向其
出具證明書。
(二)香港服務提供者為自然人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應經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其中屬於中國公民的還應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