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少計銷售額應該計入哪個年度

B公司是一家成立於2011年的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從事汽車配件銷售。今年3月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11年10月有一批產品發出未記銷售收入,造成少計應稅銷售額15萬元,遂依法作出了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並處以罰款的處理決定,上述款項該公司已於4月份申報並繳納入庫。該公司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是否要將這筆15萬元的查補銷售額記入年應稅銷售額,以判斷是否達到認定標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B公司查補銷售額雖然是2011年10月的,但相應的查補稅款是在今年4月申報入庫,因此,在計算年應稅銷售額時,應將這15萬元作為今年4月的應稅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