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 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
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
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
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
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
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4. 對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
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按照國發〔1997〕37號檔
規定《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
5. 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引進屬於《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
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體費,免征關稅;
6. 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
(含10%)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7. 從事軟體發展、積體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
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
據實扣除;
8. 在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
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