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遷址後帳面存貨的增值稅處理規定

某公司現在準備從A城市遷址B城市,遷址後增值稅留抵稅額是否可以在B城市繼續抵扣?帳面上的存貨是否需要在B城市重新評估繳納增值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並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後,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其遷移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後,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留抵稅額可以繼續抵扣,帳面上的存貨不需評估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