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耳是英聯邦內的一個獨立共和國,人口有約82,000人。塞舌耳是由印度洋約115個島嶼組成。塞舌耳當地政治穩定,政府由人民以民主方式選出。
塞舌耳離岸公司是根據1994年國際商業公司法(IBC)(1994年24號法令)成立的。與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一樣,塞舌耳離岸公司受塞舌耳的法定限制和申報要求較少。
塞舍爾公司之最終受益人無需向塞舍爾的任何政府機關披露。
塞舍爾公司公司發行或轉讓股份之前無需獲得任何塞舍爾政府部門事先的批准。
不過,塞舌耳離岸公司是禁止以下活動:
(1)在塞舌耳從事業務;
(2)擁有坐落於塞舌耳當地的不動產;
(3)從事塞舌耳1984年金融機構法中定義的銀行或信託業務;
(4)在塞舌耳從事保險或再保險業務;
(5)在塞舌耳從事提供公司註冊地的業務。
塞舌耳公司名
塞舌耳公司名稱必須以
“Limited”,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SocieteAnonyme”,
“SocieteAnonima”,“Pulbic Limited Company”,“Societe a Re
sponsabiliteLimitee”,“Berhad”, “Proprietary”, NamlozeVenootschap”, “BeslotenVenootschap”, “Aktiengesellschaft”或者“Limited Life Com
pany”等字作為結尾或用以下的縮寫“Ltd”, “Corp”, “Inc”, “S.A.”, “PLC
’, “S.A.R.L”, “Bhd”, “Pty”, “N.V.”, “B.V.”, “A.G.” or “LLC”。
塞舌耳公司名稱可以用任何語言連同其翻譯來表述,或用英語或法語音譯。
法定註冊資本
塞舌耳離岸公司沒有最低或最高註冊資本的要求。不過,我司會為塞舌耳離岸公司採用統一標準的註冊股本50,000美元,分為5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塞舌耳公司的董事會通過決議自行酌情決定正式授權可以向股東發行記名或不記名股票。
公司股東
塞舌耳離岸公司最低股東數目為一個人。股東可以是任何國家的法人團體或自然人。
塞舌耳公司的股東和持股情況的詳細資料必須記錄在股東名冊上,股東名冊是不會公開給公眾查閱的。
對於塞舌耳公司的受益人,是沒有要求向任何的塞舌耳政府機關披露的。
年度大會
塞舌耳離岸公司沒有召開股東或董事周年大會的要求。
經成員書面同意的一份通知決議可用於在大會上通過一項決議的替代檔。
大會會議記錄必須備存保留記錄,但無需保留在塞舌耳當地。
公司董事
塞舌耳離岸公司董事人數至少為一個。董事可以是任何個人或法人團體。
塞舌耳離岸公司董事的登記名冊必須存放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內,但無需提交公司註冊處備案。
塞舌耳離岸公司董事會會議可在世界任何地方召開,並且公司章程規定,由全體董事簽署的書面決議可以用來代替董事會會議通過董事會決議。
所有董事會議記錄必須記錄在董事會議記錄本上而無需保留在塞舌耳當地。
註冊地址和註冊代理人
每間塞舌耳離岸公司必須在塞舌耳當地具有一個塞舌耳註冊代理人,我們的註冊代理人也將會為通過我司註冊的塞舌耳公司提供塞舌耳註冊地址。
公司印章
一間塞舌耳公司可以有一個帶有清晰公司名稱字樣的鋼印印章。
公司帳簿
塞舌耳離岸公司有要求要進行一定的會計記帳和記錄,但帳簿和記錄可以不保留在塞舌耳當地。對於公司帳簿是否需要審計以及提交至塞舌耳當局是沒有任何的法律要求的。
公司稅務
塞舌耳離岸公司如在塞舌耳境外進行商業活動或交易,均不須就此活動或交易在塞舌耳交稅。所以塞舌耳離岸公司不會收到由塞舌耳稅務局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但這些離岸公司也須要符合在其他司法區的稅法如該塞舌耳公司在該司法區有業務。換句話說,他們麼該查清楚塞舌耳離岸公司在其他司法區進行商業活動或交易能否在該司法區仍可獲得豁免交稅。
股份轉讓
通過轉讓的文書,塞舌耳離岸公司的記名股票是可以轉讓的。股份轉讓及發行新股票應通過董事會決議。轉讓文書應包含由轉讓方執行的受讓方的名稱和地址。
如果塞舌耳離岸公司的股東名冊未有保留在香港當地,其股份的轉讓在香港是無需支付印花稅的。
塞舌耳公司年審費用/每年牌照費
塞舌耳離岸公司必須于該公司周年成立日之前支付每年年審費用包括政府牌照費、代理費、註冊位址費等。
如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塞舌耳離岸公司年審費用的,可能會導致罰款產生或該公司會被塞舌耳公司註冊處除名。
如在塞舌耳離岸公司周年成立日之後90天之內支付年審費用的,額外10%的年審費用將會被徵收。
如在塞舌耳離岸公司周年成立日之後90天之後支付年審費用的,額外50% 的年審費用將會被徵收。
如在產生50%附加費用當年中仍未有支付牌照費的,塞舌耳離岸公司將會在該年的12月31日被塞舌耳公司註冊處從登記冊中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