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股份配售

假如公司還有任何未發行的股份,這些股份可以發行/分配給現有股東或新股東用以籌集資金。
但公司董事在行使他們配售股份的權力時,先要獲得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批准(根據公司條例第57B條),除非所配售的股份是按現有股份比例分配給原有的股東。

根據公司條例第70(1)條,公司必須在其股份分配後2個月內,完成及準備交付所有被分配的股份的股票。
只有當股東的名字被載入公司的股東名冊內,該股東才被當成公司正式成員。
當完成股份分配後一個月內,須向香港公司註冊處填報表格SC1。如以非現金代價的情況配售股份,公司需要提供一份合約的核證本說明該非現金代價的詳情,如該合約不是以書面訂立,公司須以表格(SC5)填報合約的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