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勞務合作

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國外雇主)工作的經營性活動。國外的企業、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600萬元人民幣;
(三)有3名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帳戶,繳存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備用金也可以通過向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等額銀行保函的方式繳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