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服務提供者為取得《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的待遇,應提供:
(一)澳門服務提供者為法人: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提交經澳門有關機構(人士)核證的檔資料、聲明,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證明書:
1. 檔資料(如適用)
(1)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及動產登記證明副本;
(2)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發出的營業稅M/1格式申報書副本;
(3)澳門服務提供者過去3年(或5年)在澳門的公司年報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4)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的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申請在內地提供
海運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另外提交文件或其副本(已核證)以證明其所擁有的船
舶總噸位應有50%以上(含50%)在澳門註冊。
(5)澳門服務提供者過去3年(或5年)所得補充稅申報表及繳稅證明的副本;在虧損的情
況下,澳門服務提供者仍應提供有關所得補充稅申報表及繳稅證明的副本;
(6)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的雇員在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副本,以及有關文件或其副本
以證明該服務提供者符合有關規定的百 分比;
(7)其他證明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業務性質和範圍的有關文件或其副本;
(8)從事物流、貨代服務及倉儲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確認其
具有提供綜合運輸服務資格的證明。
2. 聲明對於任何申請取得《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待遇的澳門服務
提供者,其負責人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聲明。
3. 證明書澳門服務提供者將規定的檔資料及聲明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審核。經濟局
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委託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政府部門、機構或獨立專業機構(人士)
作出核實證明。經濟局認為符合本附件規定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標準的,向其出具證明書。
證明書內容及格式由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雙方磋商確定。
(二)澳門服務提供者為自然人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提供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其中屬於中國公民的還應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