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2004年修訂)具體體現了中國政府對於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將外商投資專案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專案,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未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專案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1)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鼓勵類外商投資專案:
● 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
● 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
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 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
● 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
的;
● 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限制類外商投資專案:
● 技術水準落後的;
● 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 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探、開採的;
● 屬於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禁止類外商投資專案:
● 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 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 佔用大量耕地,不利於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
● 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上述三種專案之外的其它專案為允許類外商投資專案。
(5)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產品出口銷售額
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
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6)對於確能發揮中西部地區優勢的允許類和限制類外商投資專案,可以適當放寬條件;其
中,列入《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可以享受鼓勵類外商投資專案優惠政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