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金未按合同約定足額到位的,不得將外匯利潤、紅利匯出境外;凡因特殊情況註冊資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約定足額到位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准,憑批件和相關材料,可按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潤、紅利匯出境外。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需將以前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境外的,還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利潤或股息、紅利發生年度的資金情況進行審計,並向銀行出具審計報告。
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股息、紅利匯出,需憑以下材料從外匯帳戶中支付或到銀行兌付:
1、書面申請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3、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
4、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以及相關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情況的審計報告
5、稅務證明
相關法規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3. 《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等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
4. 《關於修改〈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等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5.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
知》匯發[2008]64號
6.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
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
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非貿易售付匯及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的通知》匯發[2002]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