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簡稱 |
2. |
釋義 |
2A. |
處長可指明格式 |
2B. |
對母公司等的提述的解釋 |
3. |
(由1984年第6號第3條廢除) |
4. |
成立具法團地位的公司的方式 |
5. |
與章程大綱有關的規定 |
5A. |
公司的權力 |
5B. |
權力受章程大綱等限制 |
5C. |
不被當作知悉的情況 |
6. |
章程大綱的簽署 |
7. |
修改章程大綱的限制 |
8. |
修改宗旨的方式和範圍 |
9. |
訂明公司規例的章程細則 |
10. |
無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需有的規例 |
11. |
A 表的採納及適用 |
12. |
章程細則的印製及簽署 |
13. |
藉特別決議修改章程細則 |
14. |
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法定格式 |
14A. |
法團成立表格 |
15. |
法團成立表格、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交付及註冊 |
16. |
註冊的效果 |
17. |
公司持有土地的權力 |
18. |
公司註冊證書乃具決定性 |
18A. |
董事同意書的交付 |
19. |
無限公司可重新註冊為有限公司 |
20. |
公司以某些名稱註冊的限制 |
20A. |
(由1990年第60號第4條廢除) |
21. |
在慈善公司及其他公司的名稱中略去某些字的權力 |
22. |
名稱更改 |
22A. |
處長規定公司更改具誤 導性或令人反感的名稱等的權力* |
22AA |
處長有權力在公司沒有遵從指示時取代公司名稱 |
22B. |
由行政長官指明名稱 |
22C. |
處長公司名稱索引 |
23. |
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效力 |
24. |
與擔保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有關的條文 |
25. |
修改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以增加分擔股本的法律責任在未經現有成員同意下對其並無約束力 |
25A. |
修改章程大綱內原可載于章程細則的條件的權力 |
26. |
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須給予成員 |
27. |
發出的章程大綱須收錄有關修改 |
28. |
成員的定義 |
28A. |
控股公司的成員資格 |
29. |
私人公司的涵義 |
30. |
公司不再是私人公司或不再享有私人公司特權的情況 |
31. |
(由2003年第28號第12條廢除) |
32. |
合約形式 |
32A. |
公司成立為法團前訂立的合約 |
33. |
匯票及承付票 |
34. |
在外地簽立契據 |
35. |
公司備有供在外地使用的正式印章的權力 |
36. |
文件的認證 |
37. |
招股章程日期的注明 |
38. |
與招股章程細則有關的特別規定 |
38A. |
豁免某些人士及某些招股章程無需符合某些規定 |
38AA |
對結構性產品的豁免 |
38B. |
有關招股章程的廣告 |
38BA. |
監察委員會可發表關乎第38B(2)條所指的刊登檔的指引 |
38C. |
發出載有專家陳述的招股章程須獲其同意 |
38D. |
招股章程的註冊 |
39. |
(由1984年第6號第23條廢除) |
39A. |
修訂由一份檔組成的招股章程 |
39B. |
招股章程可由超過一份檔組成等 |
39C. |
呈交核證副本 |
40. |
就招股章程內錯誤陳述的民事法律責任 |
40A. |
就招股章程內錯誤陳述的刑事法律責任 |
40B. |
獲得損害賠償及賠償的權利不受影響 |
41. |
載有發售股份或債權證要約的文件須當作為招股章程 |
41A. |
與招股章程有關的條文的釋義 |
42. |
除非接獲最低認購額﹐否則禁止分配 |
43. |
除非代替招股章程陳述書已交付處長,否則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作出分配 |
44. |
不正當分配的後果 |
44A. |
股份及債權證的申請及分配 |
44B. |
即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或債權證的分配 |
45. |
分配申報書 |
46. |
支付某些傭金的權力以及禁止支付所有其他傭金、折扣等 |
47. |
(由1974年第80號第3條廢除) |
47A. |
一般禁止提供資助 |
47B. |
定義 |
47C. |
第47A條並不禁止的交易 |
47D. |
對上市公司的特別限制 |
47E. |
對非上市公司放寬第47A條 |
47F. |
第47E條所訂的董事陳述書 |
47G. |
第47E條所訂的特別決議 |
48. |
根據第47E條給予資助的時間 |
48A. |
提述向公眾作出股份或債權證要約之處的解釋 |
48B. |
發行股份時取得的溢價的運用 |
48C. |
合併寬免 |
48D. |
就集團重整而給予的寬免 |
48E. |
補充第48C及48D條的條文 |
48F. |
擴大或限制就第48B條給予的寬免的條文 |
49. |
發行可贖回股份的權力 |
49A. |
贖回股份方面的融資等 |
49B. |
公司購買本身股份的權力 |
49BA. |
上市公司購買本身股份的規定 |
49C. |
除買價外須從可分發利潤中撥款支付的項目 |
49D. |
非上市公司作出購買的許可權 |
49E. |
訂立待確定購買合約的許可權 |
49F. |
轉讓或放棄公司購買本身股份的權利 |
49G. |
公司披露購買本身股份事宜 |
49H. |
資本贖回儲備 |
49I. |
私人公司從資本中撥款贖回或購買本身股份的權力 |
49J. |
就第49I條而言利潤的可動用性 |
49K. |
有關從資本中撥款的條件 |
49L. |
第49K條所指的特別決議的程式 |
49M. |
有關建議從資本中撥款的公佈 |
49N. |
公司成員或債權人提出反對 |
49O. |
法院對根據第49N條提出的申請所具有的權力 |
49P. |
公司沒有贖回或購買股份的後果 |
49Q.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對某些條文作出變通的權力 |
49R. |
在第49至49S條下產生的過渡情況;以及保留條文 |
49S. |
適用於第49至49R條的定義 |
50. |
按折扣發行股份的權力 |
51. |
公司安排就股份以不同款額支付的權力 |
52. |
有限公司保留的法律責任 |
53. |
股份有限公司更改股本的權力 |
54. |
將股本合併、股份轉換為股額等事宜通知處長 |
55. |
關於股本增加的通知 |
56. |
無限公司于重新註冊時訂定後備股本的權力 |
57. |
公司在某些情況從資本中撥款支付利息的權力 |
57A. |
無表決權股份及具有不同表決權的股份 |
57B. |
董事分配股份需經公司批准 |
57C. |
使不恰當地發行的股份變成有效 |
58. |
有關股本減少的特別決議 |
59. |
向法院申請發出確認命令、債權人提出反對及議定提出反對的債權人列表 |
60. |
確認股本減少的命令以及法院作出此項命令的權力 |
61. |
將有關股本減少的命令及紀錄註冊 |
61A. |
在無需法院確認的情況下將有關股本減少的特別決議、紀錄及陳述書註冊 |
62. |
公司成員就減少股份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
63. |
有關隱瞞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罰則 |
63A. |
特殊類別股份所附權利的更改 |
64. |
特殊類別股份持有人的權利 |
64A. |
與特殊類別股份持有人的權利有關的文件須送交處長存檔 |
65. |
股份的性質 |
65A. |
股份的編號 |
66. |
除非出示轉讓文書否則不得登記轉讓 |
67. |
由遺產代理人作出轉讓 |
68. |
應出讓人請求登記轉讓 |
69. |
拒絕登記轉讓通知書 |
69A. |
轉讓的證明 |
70. |
公司在發出股票方面的職責 |
71. |
股票是所有權的證據 |
71A. |
遺失股票補發程式 |
72. |
有關遺囑認證書批給的證據 |
73. |
持有人認股權證的發行及效果 |
73A. |
用於股票蓋印等的正式印章 |
74. |
就偽造轉讓書所引起的損失作出賠償的權力 |
74A. |
公司的債權證持有人登記冊 |
74B. |
關於債權證持有人登記冊格式的文書的條文解釋 |
75. |
查閱債權證持有人登記冊以及要求取得該登記冊及信託契據或其他檔副本的權利 |
75A. |
債權證持有人會議 |
75B. |
受託人對債權證持有人所負的法律責任 |
76. |
永久債權證 |
77. |
就某些情況重新發行已贖回債權證的權力 |
78. |
強制履行認購債權證的合約 |
79. |
從受浮動押記所規限的資產中撥款償還某些較根據押記提出的申索為優先的債項 |
79A. |
釋義 |
79B. |
某些被禁止的分發 |
79C. |
資產分發的限制 |
79D. |
豁免某些公司 |
79E. |
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的已實現利潤 |
79F. |
藉參照公司帳目而提供分發的依據 |
79G. |
關於最近周年帳目的規定 |
79H. |
關於臨時帳目的規定 |
79I. |
關於初步帳目的規定 |
79J. |
將第79F條運用於相繼分發的方法 |
79K. |
有關帳目內的資產的處理 |
79L. |
以實物分發 |
79M. |
不合法分發的後果 |
79N. |
為指定日期前已實施的章程細則條文而訂定的保留條文 |
79O. |
對某些公司的適用範圍 |
79P. |
對其他分發限制的保留條文 |
80. |
公司所設定押記的登記 |
81. |
公司有責任將其設定的押記登記 |
82. |
公司有責任將所獲取財產的現有押記登記 |
83. |
處長須備存押記登記冊 |
84. |
(由1984年第6號第50條廢除) |
85. |
有關清償及財產解除押記的記項 |
86. |
登記時限的延展以及押記登記冊的更正 |
87. |
將接管人或經理人的委任或承按人取得管有權等事通知處長 |
88. |
設定押記的文書須由公司備存副本 |
89. |
公司的押記登記冊 |
90. |
查閱設定按揭及押記的文書的副本及公司的押記登記冊的權利 |
91. |
第III部對非香港公司的適用範圍 |
92. |
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
93. |
公司名稱的公佈 |
94. |
對公司的某些描述的足夠程度 |
95. |
成員登記冊 |
95A. |
公司只有一名成員的陳述 |
96. |
公司成員索引 |
97. |
與登記冊內關於認股權證的記項有關的條文 |
98. |
查閱成員登記冊 |
98A. |
因代理人失責而沒有遵從有關登記冊的規定的後果 |
99. |
閉封成員登記冊及債權證持有人登記冊的權力 |
100. |
法院將登記冊更正的權力 |
101. |
信託不得記入登記冊 |
102. |
登記冊可作為證明* |
103. |
公司備存成員登記支冊的權力 |
104. |
與成員登記支冊有關的規例 |
105. |
(由1981年第31號第65條廢除) |
106. |
與海外公司在香港備存成員登記支冊有關的條文 |
107. |
公司須提交的周年申報表 |
108. |
(由1997年第3號第31條廢除) |
109. |
與周年申報表有關的一般條文 |
110. |
私人公司須隨周年申報表送交的證明書 |
111. |
周年大會 |
112. |
(由1984年第6號第74條廢除) |
113. |
應請求書召開特別大會 |
114. |
召開會議的通知期 |
114A. |
與會議及表決有關的一般條文 |
114AA. |
公司只有一名成員時的法定人數 |
114B. |
法院命令召開會議的權力 |
114C. |
代表 |
114D. |
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權利 |
114E. |
以投票方式表決 |
115. |
代表公司出席其他公司的會議或債權人會議 |
115A. |
成員決議的傳閱等 |
116. |
特別決議 |
116A. |
為增加董事薪酬而修改章程細則的限制 |
116B. |
公司的書面決議 |
116BA. |
將建議書面決議通知核數師的責任 |
116BB. |
書面決議:補充條文 |
116BC. |
公司只有一名成員時的書面紀錄 |
116C. |
規定發出特別通知的決議 |
117. |
某些決議及協定的登記及文本 |
118. |
在延會上通過的決議 |
119. |
會議議事程式及董事會議的紀錄 |
119A. |
備存會議紀錄簿冊的地點及更改地點通知書 |
120. |
查閱會議紀錄簿冊 |
121. |
帳簿的備存 |
122. |
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
123. |
與帳目的內容及形式有關的一般條文 |
124. |
將集團帳目提交控股公司省覽的責任 |
125. |
集團帳目的形式 |
126. |
集團帳目的內容 |
127. |
控股公司及附屬公司的財政年度 |
128. |
公司帳目須就附屬公司列明詳情 |
129. |
公司帳目須就公司持有股份的非附屬公司列明詳情 |
129A. |
附屬公司帳目須就其最終母企業列明詳情 |
129B. |
資產負債表的簽署 |
129C. |
資產負債表須附錄帳目及附有核數師報告書 |
129D. |
資產負債表須附有董事報告書 |
129E. |
董事報告書須就根據第141C條但書所賦予的許可權而載列的專案﹐顯示上個財政年度的對應款額 |
129F. |
對沒有確保第129D及129E條的規定獲遵從的董事的懲罰 |
129G. |
接收資產負債表、董事報告書及核數師報告書的權利 |
130. |
(由1983年第6號第60條廢除) |
131. |
核數師的任免 |
132. |
與任免核數師有關的補充條文 |
133. |
核數師對附屬公司的權力 |
134. |
向核數師作虛假陳述等 |
135. |
(由1972年第68號第52條廢除) |
136. |
(由1972年第68號第52條廢除) |
137. |
(由1972年第68號第52條廢除) |
138. |
(由1972年第68號第52條廢除) |
139. |
(由1972年第68號第52條廢除) |
140. |
喪失獲委任為核數師的資格 |
140A. |
核數師的辭職 |
140B. |
辭職核數師請求公司召開會議的權利等 |
141. |
核數師報告書﹐核數師取用簿冊的權利﹐出席會議並在會議上陳詞的權利 |
141A. |
(由1999年第30號第9條廢除) |
141B. |
(由1999年第30號第9條廢除) |
141C. |
有關附錄於帳目的文件的提述的解釋 |
141CA. |
關於送交上市公司的財務摘要報告的限制 |
141CB. |
有權利的人視為已向上市公司送交意願通知書的情況 |
141CC. |
在有“有關日期”的情況下送交上市公司的財務摘要報告等的限制 |
141CD. |
上市公司有責任遵從有權利的人作出的若干要求 |
141CE. |
在若干情況下不得送交財務摘要報告以代替有關財務文件 |
141CF. |
財務摘要報告的格式及內容等 |
141CG. |
針對財務摘要報告的傳閱等的禁止令 |
141CH. |
(由2010年第12號第34條廢除) |
141D. |
某些私人公司的股東在免除遵從與帳目有關的規定上的權力 |
141E. |
自發對帳目、財務摘要報告或董事報告書作出修訂 |
142. |
應成員的申請而調查公司事務 |
143. |
在其他情況下調查公司事務 |
144. |
審查員調查有關連公司的事務的權力 |
145. |
被調查時出示文件及證據 |
145A. |
審查員將權力轉授 |
145B. |
審查員要求董事出示帳目的權力 |
146. |
審查員報告 |
146A. |
財政司司長的調查權力引伸至某些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團體 |
147. |
據審查員報告提起的法律程式 |
148. |
調查公司事務的費用 |
149. |
審查員的報告可作為證據 |
149A. |
(由1994年第72號第5條廢除) |
150. |
關於律師及銀行的保留條文 |
151. |
向處長發出通知 |
152. |
公司委任審查員的權力 |
152A. |
財政司司長要求出示檔的權力 |
152B. |
進入及搜查處所 |
152C. |
資料保密條文 |
152D. |
關於將公司檔銷毀、切割等的處罰 |
152E. |
根據第152A條提供虛假資料的處罰 |
152F. |
關於律師及銀行的保留條文 |
152FA. |
查閱令 |
152FB. |
附帶命令 |
152FC. |
披露或使用因為查閱而取得的資料或檔 |
152FD. |
法律專業保密權 |
152FE. |
保護個人資料 |
153. |
並非私人公司的公司的董事 |
153A. |
私人公司的董事 |
153B. |
董事須因候補董事的作為而承擔法律責任等 |
153C. |
私人公司唯一董事的決定的書面紀錄 |
154. |
秘書 |
154A. |
對法人團體出任董事的限制 |
154B. |
以董事兼秘書雙重身分作出的作為乃屬無效 |
155. |
董事的資格 |
155A. |
董事須獲公司批准方可處置公司的固定資產 |
155B. |
決議通知須載有決議效果的解釋及董事有關的利害關係詳情 |
155C. |
董事就招股章程或代替招股章程陳述書對股東的責任 |
156. |
與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充任董事有關的條文 |
157. |
董事作為的有效性 |
157A. |
董事的委任須個別表決 |
157B. |
董事的免任 |
157C. |
董事的最低年齡限制 |
157D. |
董事或秘書的辭職 |
157E. |
(由1994年第30號第3條廢除) |
157F. |
(由1994年第30號第3條廢除) |
157G. |
(由1993年第75號第10條廢除) |
157H. |
禁止向董事及其他人士作出貸款等 |
157HA. |
例外的交易 |
157I. |
違反第157H條的交易的民事後果 |
157J. |
違反第157H條的刑事罰則 |
158. |
董事及秘書登記冊 |
158A. |
董事及秘書登記冊可予備存的地方 |
158B. |
就第158條而言作出披露的責任 |
158C. |
處長須備存董事索引 |
159. |
有限公司可以有承擔無限法律責任的董事 |
160. |
有限公司使董事的法律責任成為無限的特別決議 |
161. |
董事薪酬、退休金等帳目內的詳情 |
161A. |
附於帳目的陳述書說明某些項目須包括上個財政年度的對應款額 |
161B. |
提供予高級人員的貸款在帳目內的詳情等 |
161BA. |
與認可財務機構向高級人員等提供貸款有關的其他條文 |
161BB. |
與類似貸款及信貸交易等有關的其他條文 |
161C. |
為施行第161及161B條而作出披露的一般責任 |
162. |
董事披露其在合約中的具關鍵性的利害關係 |
162A. |
與管理合約有關的特別條文 |
162B. |
與亦具董事身分的唯一成員訂立合約 |
163. |
公司就董事或過去董事失去職位等而作出付款需得公司批准 |
163A. |
公司就董事或過去董事在與其財產轉讓有關的情況下失去職位等而作出付款需得公司批准 |
163B. |
公司董事或過去董事披露因與公司股份轉讓有關而失去職位等所獲付款的責任 |
163C. |
在某些情況下向董事或過去董事作出付款作為損害賠償或退休金需得公司批准 |
163D. |
補充第163、163A、163B及 163C條的條文 |
164. |
有關董事轉讓職位的條文 |
165. |
與高級人員及核數師的法律責任有關的條文 |
166. |
與債權人及成員妥協的權力 |
166A. |
與債權人及成員達成的妥協有關的資料 |
167. |
利便公司重整及合併的條文 |
168. |
公司及少數股東在收購要約成功時所享有的權利 |
168A. |
在不公平損害的個案中採取清盤以外的補救方法 |
168B. |
在藉股份購回而成功全面收購的情況中公司及少數股東的權利 |
168BAA. |
釋義 |
168BAB. |
為施行第168BAG(4)及168BAH(6)條而指明的最短期間 |
168BAC. |
為施行第168BAG(7)(a)及168BAH(10)(b)條而指明的期間 |
168BAD. |
為施行第168BAF(5)(a)及168BAG(7)(b)條而指明的時間 |
168BAE. |
為施行第168BAF(2)(b)及168BAG(3)(b)(iii)條而指明的地址 |
168BAF. |
印本形式的通訊 |
168BAG. |
電子形式的通訊 |
168BAH. |
通過網站作出的通訊 |
168BAI. |
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可要求印本 |
168BA. |
定義 |
168BB. |
適用範圍 |
168BC. |
代表指明法團提起或介入法律程式* |
168BD. |
書面通知的送達 |
168BE. |
關於根據普通法代表指明法團提起或介入的法律程式的法院權力* |
168BF. |
批准或追認的效力 |
168BG. |
法院的一般權力 |
168BH. |
保護個人資料 |
168BI. |
法院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的權力 |
168BJ. |
中止或和解 |
168BK. |
法院規則 |
168C. |
釋義 |
168D. |
取消資格令︰一般條文 |
168E. |
裁定犯了可公訴罪行時取消資格 |
168F. |
因持續違反條例而被取消資格 |
168G. |
因在清盤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等而被取消資格 |
168H. |
法院有責任將無力償債的公司的不合適董事取消資格 |
168I. |
根據第168H條向法院提出申請︰報告條文 |
168IA. |
命令進行公開訊問的權力 |
168J. |
調查公司後取消資格 |
168K. |
用以裁定董事不合適的事宜 |
168L. |
欺詐營商 |
168M. |
刑事罰則 |
168N. |
法人團體所犯罪行 |
168O. |
在被取消資格期間行事的人須對公司債項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
168P. |
申請作出取消資格令 |
168Q. |
根據命令申請許可 |
168R. |
取消資格令紀錄冊 |
168S. |
規例 |
168T. |
過渡性條文 |
169. |
清盤方式 |
170. |
現在及過去成員作為分擔人的法律責任 |
171. |
分擔人的定義 |
172. |
分擔人法律責任的性質 |
173. |
成員死亡情況下的分擔人 |
174. |
成員破產情況下的分擔人 |
175. |
(由1971年第27號第15條廢除) |
176. |
將公司清盤的司法管轄權 |
177. |
公司可由法院清盤的情況 |
178. |
無能力償付債項的定義 |
179. |
與清盤申請有關的條文 |
179A. |
破產管理署署長出庭 |
180. |
法院在聆訊呈請時的權力 |
180A. |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就無人反對的呈請進行聆訊 |
181. |
擱置或禁制進行針對公司的法律程式的權力 |
182. |
清盤開始後財產的產權處置等無效 |
183. |
扣押等無效 |
184. |
由法院作出的清盤的開始 |
185. |
命令文本須交付處長 |
186. |
清盤令作出後訴訟須予擱置 |
187. |
清盤令的效果 |
188. |
(由1999年第30號第15條廢除) |
189. |
(由1984年第6號第136條廢除) |
190. |
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須呈交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 |
191. |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所作報告 |
192. |
法院委任清盤人的權力 |
193. |
臨時清盤人的委任及權力 |
194. |
清盤人的委任、稱號等 |
195. |
破產管理署署長以外的人被委任為清盤人的情況下適用的條文 |
196. |
與清盤人有關的一般條文 |
197. |
對公司財產的保管 |
198. |
公司財產歸屬清盤人 |
199. |
清盤人的權力 |
200. |
清盤人權力的行使及管制 |
201. |
清盤人須備存的簿冊 |
202. |
清盤人須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庫務署 |
203. |
清盤人帳目的審計 |
204. |
破產管理署署長對清盤人的控制 |
205. |
免除清盤人的職務 |
206. |
決定須否委任審查委員會的債權人會議及分擔人會議 |
207. |
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及程式 |
208. |
法院在並無委出審查委員會的情況下的權力 |
209. |
擱置清盤的權力 |
209A. |
法院有權下令清盤須以債權人自動清盤方式進行 |
209B. |
根據第209A條作出命令的後果 |
209C. |
過渡性條文 |
210. |
分擔人列表的議定及資產的運用 |
211. |
將財產交付清盤人 |
212. |
分擔人欠公司的債項的償付及容許抵銷的範圍 |
213. |
法院作出催繳的權力 |
214. |
將欠公司的款項存入銀行 |
215. |
對分擔人作出的命令屬確證 |
216. |
特別經理人的委任 |
217. |
債權人不及時提出證明即被排除於派發之外 |
218. |
分擔人權利的調整 |
219. |
債權人及分擔人查閱簿冊 |
220. |
下令從資產中撥付清盤費用的權力 |
221. |
傳召被懷疑擁有公司財產人士的權力 |
222. |
下令對發起人、董事等進行公開訊問的權力 |
222A. |
司法常務官的司法管轄權 |
223. |
(由1984年第6號第154條廢除) |
224. |
逮捕潛逃的分擔人或高級人員的權力 |
225. |
法院的權力屬累積性質 |
226. |
將法院的某些權力轉授予清盤人 |
226A. |
公司並非藉法院命令而解散 |
227. |
公司藉法院命令而解散 |
227A. |
法院可作出規管令 |
227B. |
清盤人的委任及審查委員會的委出 |
227C. |
通知債權人及分擔人並確定其意願及指示 |
227D. |
與債權人的妥協及債務償還安排 |
227E. |
債權的證明 |
227F. |
條例對小額清盤的適用範圍 |
228. |
公司可自動清盤的情況 |
228A. |
在公司無能力繼續業務的情況下自動清盤的特別程式 |
229. |
自動清盤決議的通知 |
230. |
自動清盤的開始 |
231. |
自動清盤對公司業務及地位的影響 |
232. |
自動清盤開始後轉讓等無效 |
233. |
在有自動清盤建議情況下發出有償債能力證明書 |
234. |
適用于成員自動清盤的條文 |
235. |
公司委任清盤人與厘定清盤人酬金的權力 |
235A. |
將清盤人免任的權力 |
236. |
填補清盤人職位空缺的權力 |
237. |
清盤人接受股份等作為出售公司財產的代價的權力 |
237A. |
清盤人在公司無力償債情況下召開債權人會議的責任 |
238. |
清盤人在每年終結時召開大會的責任 |
239. |
最終會議及解散 |
239A. |
關於在無力償債情況下召開周年會議及最終會議的替代條文 |
240. |
適用于債權人清盤的條文 |
241. |
債權人會議 |
242. |
清盤人的委任 |
243. |
審查委員會的委出 |
244. |
清盤人酬金的厘定及董事權力的終止 |
245. |
填補清盤人職位空缺的權力 |
246. |
第237條對債權人自動清盤的適用範圍 |
247. |
清盤人在每年終結時召開公司會議及債權人會議的責任 |
248. |
最終會議及解散 |
249. |
適用于每宗自動清盤案的條文 |
250. |
公司財產的派發 |
251. |
清盤人在自動清盤中的權力及責任 |
252. |
法院可在自動清盤中任免清盤人 |
253. |
清盤人發出關於他獲委任或停任的公告 |
254. |
債務償還安排何時對債權人有約束力 |
255. |
向法院申請就問題作出裁定或行使權力的權力 |
255A. |
自動清盤中清盤人帳目的審計 |
256. |
自動清盤的費用 |
257. |
關於債權人及分擔人權利的保留條文 |
258. |
(由1984年第6號第179條廢除) |
259. |
(由1984年第6號第179條廢除) |
260. |
(由1984年第6號第179條廢除) |
261. |
(由1984年第6號第179條廢除) |
262. |
(由1984年第6號第179條廢除) |
263. |
各類債權須予證明 |
264. |
破產規則對無力償債公司清盤的適用範圍 |
264A. |
債項的利息 |
264B. |
敲詐性的信貸交易 |
265. |
優先付款 |
266. |
欺詐優惠 |
266A. |
某些獲得欺詐優惠的人的法律責任及權利 |
266B. |
欺詐優惠當作為不公平的優惠 |
267. |
浮動押記的效力 |
268. |
在公司清盤情況下對負有繁苛條件的財產的卸棄 |
269. |
在公司正在清盤情況下債權人在執行判決或扣押方面的權利所受限制 |
270. |
執達主任對執行判決時所扣押貨品的職責 |
271. |
清盤公司高級人員的罪行 |
272. |
揑改簿冊的罰則 |
273. |
已進行清盤公司的高級人員的欺詐行為 |
274. |
沒有備存妥善的帳目情況下的法律責任 |
275. |
董事對欺詐營商的責任 |
276. |
法院針對犯罪高級人員等而評估損害賠償的權力 |
277. |
對公司的犯罪高級人員及成員的檢控 |
278. |
無資格獲委任為清盤人 |
278A. |
影響清盤人的委任的舞弊誘因 |
279. |
清盤人編制申報表等的職責的強制執行 |
280. |
關於公司正在清盤中的公告 |
281. |
公司清盤時某些檔免繳印花稅 |
282. |
公司的簿冊須為證據 |
283. |
公司簿冊及文據的處置 |
284. |
與待決清盤有關的資料 |
285. |
無人申索的資產須存入公司清盤帳戶 |
286. |
債權人及分擔人在延會上通過的決議 |
287. |
確定債權人或分擔人意願的會議 |
288. |
(由1984年第6號第201條廢除) |
289. |
辦理誓章等 |
290. |
法院宣佈公司的解散無效的權力 |
290A. |
(由1999年第30號第18條廢除) |
290B. |
(由1999年第30號第18條廢除) |
290C. |
政府對歸屬政府為無主財物的不動產以外財產的卸棄 |
290D. |
政府根據第290C條作出的卸棄的效力 |
290E. |
(由1999年第30號第21條廢除) |
291. |
處長可將不營運公司的名稱自登記冊中剔除 |
291A. |
法院命令將公司名稱剔除與解散公司的權力 |
291AA. |
向處長申請將不營運私人公司的註冊撤銷 |
291AB. |
已撤銷註冊的公司恢復註冊 |
291B. |
處長在某些情況下須以不營運公司代表身分行事 |
292. |
已解散公司的財產及簿冊等 |
292A. |
公司解散後重新開業對第292條的影響 |
293. |
公司清盤帳戶 |
294. |
總帳盈餘資金的投資 |
295. |
個別產業的獨立帳目 |
296. |
一般規則及費用 |
297. |
無資格獲委任為接管人 |
297A. |
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無資格獲委任 |
298. |
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為債權證持有人或債權人的接管人的權力 |
298A. |
在法院以外獲委任的接管人及經理人 |
299. |
關於已委任接管人或經理人的公告 |
300. |
法院應清盤人的申請厘定酬金的權力 |
300A. |
關於在已委任接管人或經理人情況下提供資料的條文 |
300B. |
與向接管人呈交的說明書有關的特別條文 |
301. |
向處長交付接管人及經理人帳目 |
302. |
接管人編制申報表等的職責的強制執行 |
302A. |
提述接管人或經理人之處的解釋 |
303. |
為施行本條例而設立註冊辦事處及委任高級人員 |
303A. |
(由2003年第28號第94條廢除) |
303B. |
有使用電腦資料等時對處長等的保障 |
304. |
費用 |
305. |
查閱、出示處長所備存的文件及有關該等文件的證據 |
305A. |
由處長認證文件 |
306. |
藉法院命令強制執行本條例所訂的職責 |
307. |
本條例對根據前有《公司條例》組成的公司的適用範圍 |
308. |
本條例對根據前有各《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的適用範圍 |
309. |
本條例對根據前有《公司條例》重新註冊的公司的適用範圍 |
310. |
能夠予以註冊的公司 |
311. |
合股公司的定義 |
312. |
有關合股公司註冊的規定 |
313. |
有關非合股公司註冊的規定 |
314. |
現有公司的陳述書的認證 |
315. |
處長可要求取得與公司性質有關的證據 |
316. |
某些公司獲豁免繳付費用 |
317. |
名稱加上“Limited”等 |
318. |
現有公司的註冊證明書 |
319. |
註冊時財產的歸屬 |
320. |
關於現有法律責任的保留條文 |
321. |
現有訴訟的繼續進行 |
322. |
根據本條例註冊的效果 |
323. |
以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替代組織安排契據的權力 |
324. |
法院擱置或禁制法律程式的權力 |
325. |
清盤令發出後擱置訴訟 |
326. |
非註冊公司的涵義 |
327. |
非註冊公司的清盤 |
327A. |
海外公司雖已解散亦可被清盤 |
328. |
非註冊公司清盤時的分擔人 |
329. |
法院擱置或禁制法律程式的權力 |
330. |
清盤令發出後擱置訴訟 |
331. |
第X部條文屬累積性質 |
331A. |
為根據前有各公司條例進行清盤訂定條文的成文法則的保留條文 |
332. |
第XI部的適用範圍 |
333. |
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須交付處長的文件等 |
333AA. |
處長須備存非香港公司登記冊 |
333A. |
關於獲授權代表的持續責任 |
333B. |
終止獲授權代表的登記 |
333C. |
處長須備存非香港公司董事索引 |
334. |
非香港公司須提交周年申報表 |
335. |
凡檔等一經修改須向處長交付申報表 |
336. |
非香港公司的帳目 |
336A. |
自發對帳目作出修訂 |
337. |
就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否為有限公司及成立為法團所在的地方須予述明的責任 |
337A. |
關於開始清盤及委任清盤人的通知書 |
337B. |
對非香港公司在香港使用法人名稱的規管 |
338. |
向非香港公司送達文件 |
339. |
非香港公司在香港不再設有營業地點時須送交通知 |
339AA. |
非香港公司解散時須送交通知等 |
339A. |
非香港公司的名稱自登記冊中刪去等 |
340. |
罰則 |
341. |
第XI部的釋義 |
342. |
招股章程日期的注明以及其內所載的詳情 |
342A. |
豁免某些人士及某些招股章程無需符合某些規定 |
342AA. |
對結構性產品的豁免 |
342B. |
與分配及專家同意有關的條文 |
342C. |
招股章程的註冊 |
342CA. |
修訂由一份檔組成的招股章程 |
342CB. |
招股章程可由超過一份檔組成等 |
342CC. |
呈交核證副本 |
342D. |
違反第342至342C條的罰則 |
342E. |
就招股章程內錯誤陳述的民事法律責任 |
342F. |
就招股章程內錯誤陳述的刑事法律責任 |
343. |
與招股章程有關的條文的釋義 |
344. |
(由1974年第12號第150條廢除) |
344A. |
不活動公司 |
345. |
(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廢除) |
346. |
交付處長的檔須符合某些規定 |
346A. |
以電子紀錄形式交付處長的檔 |
346B. |
以電子紀錄形式交付處長的檔的簽署 |
347. |
處長接受不同形式資料的權力 |
348. |
處長拒絕登記或註冊某些檔的權力 |
348A. |
處長無須對文件內的陳述負責 |
348B. |
文件的處置 |
348BA. |
處長可藉任何方式發出證明書 |
348C. |
登記冊等的形式 |
348D. |
處長備存紀錄的權力 |
349. |
虛假陳述的罰則 |
349A. |
對登記冊、簿冊或檔作不誠實銷毀等的罰則 |
350. |
不恰當使用“Limited”、“Corporation”或“Incorporated”的罰則 |
350A. |
發出有關繳足資本的通知的責任 |
350B. |
強制令 |
351. |
有關懲罰及罪行的條文 |
351A. |
展開法律程式的時效 |
351B. |
懷疑發生罪行時簿冊的出示及查閱 |
352. |
罰款的運用 |
353. |
(由1984年第6號第247條廢除) |
354. |
與私人檢控有關的保留條文 |
355. |
有關特權通訊的保留條文 |
356. |
向公司送達文件 |
357. |
某些有限公司提出訴訟的訟費 |
358. |
法院在某些情況給予寬免的權力 |
359. |
強制執行命令的權力 |
359A. |
訂立規例的權力 |
360. |
修訂與帳目、附表、表、表格及費用有關的規定的權力 |
360A. |
(由1999年第30號第34條廢除) |
360B.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一間公司正為規避《社團條例》的管制而組成即有權命令處長拒絕註冊 |
360C.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命令將從事不良活動的公司剔除 |
360D. |
某些條文並不適用 |
360E. |
被剔除公司的財產的歸屬及處置 |
360F. |
適用於根據第360C條被剔除公司的清盤的條文 |
360G. |
某些條文適用 |
360H. |
向分擔人催繳股款 |
360I. |
待決的法律程式的延續 |
360J. |
對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妨礙 |
360K. |
對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控制 |
360L. |
破產管理署署長帳目的審計 |
360M. |
對破產管理署署長的保障 |
360N. |
第XI部適用的公司 |
361. |
保留條文 |
362. |
保留條文 |
363. |
(由1984年第6號第252條廢除) |
364. |
保留條文 |
365. |
保留及過渡條文 |
366. |
過渡性條文 |
367. |
修訂條例的適用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