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審計師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32章第131(1)條規定,每間香港有限公司,無論是私人公司或公眾公司,必須委任審計師。香港公司的首任審計師可由公司董事在首次周年股東大會前的任何時間委任,其任期直至該次股東大會會議結束為止。但如董事未能委任香港公司審計師,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第131(3)和(4)條在股東大會上可作出審計師的委任。
以後年度的審計師是由股東周年大會上獲委任,其任期直至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為止。如在股東周年大會上未能委任審計師,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第131(1)和(2)條,該香港公司的任何股東/成員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委任審計師。
審計師的職責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32章第141(1)條規定香港公司的審計師必須在其委任其間並在股東周年大會上向公司股東/成員報告他們所審核的帳目,包括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賬及相關集團公司的帳目。
在審計師準備他們的審計報告時,審計師責任是:需要展開任何相關的調查以至他們能對該香港公司的帳目表達以下的審計意見:
a. 公司的帳簿是否正確地及適當地備存;
b. 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賬是否與公司帳簿一致;
c. 公司帳簿能否真實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並能充分地解釋公司的所有交易。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32章第141(4)條規,如香港公司審計師認為公司未能達到以上(a)-(c)的要求時,必須在他們的審計報告中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