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檔規定:
1.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
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按照現行設立外商
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式進行審批和登記。通過審批的,頒發加注“外資比例低於25%”字
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取得登記的,頒發在“企業類型”後加注“外資比例低於
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2. 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其投資總
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3. 已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或向外國投資者轉讓股權後,
仍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4. 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企業領取營業
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全部出資;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企業領取營業
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出資。
5. 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股權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
金。對特殊情況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
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並按實際已繳付出資額所占比例分配收
益。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之前,不得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
資產以合併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股權出讓方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外
資外匯登記證明是證明外國投資者購買金到位的有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