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性公司指南

外商投資性公司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性公司不得直接從事生產活動。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須經擬設立投資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商務部審查批准。

A、外國投資者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a)1、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四億美元,且該投資
        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一千萬美
        元,或者;
     2、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
        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三千萬美元;

(b)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
     總額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

(c)投資性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三千萬美元。投資性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三千萬美元,
     其貸款額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資本額的四倍。投資性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一億美元,其
     貸款額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資本額的六倍。投資性公司因經營需要,貸款額擬超過上述規
     定,應當報商務部批准。

(d)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為一家外國的公司、企業或經濟組織,若外國投資
     者為兩個以上的,其中應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權的外國投資者符合(a)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