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股東決議一般分為兩類,分別是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公司在選擇通過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時,鬚根據香港公司法例及其公司章程的要求來決定。
普通決議
香港公司法例並沒有界定“普通決議”,假如香港公司法例及香港公司章程沒有規定:一定要用特別決議通過,即可用普通決議通過。普通決議只須要有多數的股東/成員贊成通過就可以。所謂多數不是指大多數的公司股東/成員,而是指那些出席會議的股東/成員(或其代表)。
特別決議
如開特別股東大會,香港公司必須給予股東最少21天通知期,而要通過特別決議,須要有不低於75%的股東/成員贊成才可獲得通過。香港公司法例規定以下事項必須通過特別決議來決定,而公司章程不能對該事項提出其它方式的決議: -
1. 更改公司的目的;
2. 更改公司的章程;
3. 更改公司成無限公司;
4. 更改公司名稱;
5. 更改公司組織章程大綱的條件;
6. 非上市公司提供財務支助收購自己的股份;
7. 上市公司作出全面收購公司自已的股份;
8. 非上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
9. 私人公司從資本贖回或購回其股份;
10. 減少公司的股本;
11. 須要董事負上責任的;
12. 公司被法院清盤;
13. 公司自願清盤的;
會議記錄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116B條及119(1)條,每間香港公司必須保存所有公司的書面決議及公司所有的股東會議記錄。而香港公司法例119(2)條規定:股東會議記錄一定要有該會議的主席簽名作實。該條例也適用於董事會議記錄。香港公司的會議記錄冊須存放在公司的註冊辦公室內,如存放在其它地方,須要通知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