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是指從事以下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 傭金代理:貨物的銷售代理商、經紀人或拍賣人或其他批發商通過收取費用在合同基礎上
對他人貨物進行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二. 批發:對零售商和工業、商業、機構等用戶或其他批發商的貨物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三. 零售:在固定地點或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路、自動售貨機,對於供個人或團體
消費使用的貨物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四. 特許經營: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
等。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
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經營活動。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行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路的外國投資者舉辦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一.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i. 最低註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ii. 符合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iii.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二.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i. 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
規定。
ii. 已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
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並年檢合格;
(2)企業的註冊資本全部繳清。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下列商品,除必須符合《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期刊的,應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
管理辦法》。
2.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加油站從事成品油零售的,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管道,符合當地
加油站建設規劃,經營設施符合現有國家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符合消防、環保等要
求,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3.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藥品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藥品銷售的管理規範。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
部另行制定。
4.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汽車的,應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經營。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
定。
5.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和本條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設立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商業企業不受
地域、股比和投資金額的限制。
6.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和農膜。2006年2
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7. 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農膜和成品油。
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
8.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鹽、煙草,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煙
草。
9. 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
志、汽車(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
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外國投資者的
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