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代表處文件要求

2010年11月10日於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條例)於2011年3月1日開始施行。新出臺的行政法規第三章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原文如下):

第二十三條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三)外國企業章程或者組織協定;
(四)外國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檔;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六)同外國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七)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准的,外國企業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可以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的,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提交相應檔。

同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條文明確規定:
1. 所有檔只有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
2. 所提交的文件如是外文書寫,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印章的中文翻譯件;
3. 對外國企業存續期間有明確規定:成立時間至少2年以上;
4. 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可以是自由房產或租用場地。如果是租用場地,明確規定
   提交一年以上的租賃協議和房屋產權證明影本;
5. 對新出臺的行政法規第三章第二十三條中的(二)至(六)項的檔必須先經過外國企業所
   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地區)使領
   館認證。屬港、澳地區企業的,須提交經中國委託公證人認證,並分別經中國法律服務(香
   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企業的,須提交經
   當地公證機構公證(適用於廣東省範圍內,並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其他地區依照當地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執行)的證明檔。
6. 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或代表為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無需公證認證。

以上條款基本是很清楚,最讓人困惑的是第三章第二十三條(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這些營業證明具體包含哪些檔,沒有明確寫出來。也因為對外國企業營業證明到底有哪些不清楚,大家都是在摸索中前行。

我司請教工商行政管理局視窗的工作人員,得到如下答案:你們找做公證的律師就可以,他們都很清楚。其實,律師哪裡清楚呀?需要公證哪些檔是由需求人傳遞給律師的,也就是需求人說做哪些,律師就依據其要求做哪些。為什麼政府部門諮詢視窗工作人員會如此回答?就是因為對境外的各國《公司法》不清楚,在工作中經常會見到某些地區的公證檔上有這樣的字眼:根據於XXXX年XX月XX日在XXX註冊處查冊所得之記錄:……….;就想當然的回答諮詢者。

由此,務必找專業的代理機構諮詢瞭解,以免發生需要重新公證檔或補辦公證檔的事,費財又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