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常駐代表機構
商務部辦公廳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秘書局關於印發《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工作規則》的通知 (商辦台函(2012)259號):
本工作規則所稱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是指在臺灣地區設立的從事經濟、貿易、投資合作等活動(涉及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環保、慈善、公益事業的除外),但又不稱為公司、企業、基金會的組織。
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由商務部核准。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代表機構設立、延期、變更(變更代表機構名稱、辦公地址、業務範圍、首席代表及代表)、註銷,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向商務部(台港澳司)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同意後,商務部進行核准。
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的基本條件:
一、依照臺灣地區有關規定,經批准設立登記滿5年;
二、臺灣地區主管部門批准赴大陸設置代表機構;
三、須具有明確的業務範圍和良好的行業信譽,其本身或其主要會員從事兩岸經貿交流和合作
業務;
四、無違反大陸法律、法規的不良記錄。
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申請設立代表機構須提供的材料:
1. 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該組織簡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派
駐人員(首席代表、代表)、業務範圍(代表處業務範圍不能超過該組織的業務範圍)、駐
在期限、辦公地址等;
2. 臺灣地區主管部門批准該組織赴大陸設立代表機構的檔(正本);
3. 銀行資信證明正本;
4.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權書、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簡歷及身份證件(影本)。如首席代表或代
表由改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擔任,其授權書必須由該組織理事會2名以上理事(或執行理事)
簽署;
5. 代表機構地址證明(如租房或購房證明,批准後6個月內補報);
6. 《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申請表》、(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人
員申報表》及其他認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代表機構在設立獲准後,應及時到登記機關和公
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申請延期須提供的材料:
1. 延期申請書;
2. 該組織常駐代表機構前一個駐在期的業務活動報告;
3. 銀行資金證明信正本;
4. 該組織常駐代表機構的批准證書及登記證影本;
5. 常駐代表機構辦公地址證明(租房或購房證明);
6. 《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延期申請表》及其他必要提供的材料。
代表機構在申請延期獲准後,應及時到登記機關和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申請變更須提供的資料:
1. 變更申請書(由該組織法定代表人簽署);
2. 變更相關材料;
3. 《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申報表》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代表機構在申請變更獲准後,應及時到登記機關和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登出須提供的資料:
1. 該組織法定表人簽署的註銷申請書;
2. 稅務、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出具的相關事宜清理完結的證明;
3. 代表機構的批准證書原件和登記證影本;
4. 商務部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批准註銷的代表機構,應當及時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未經批准擅自撤離的代表機構,在該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且其所屬組織清理完結相關債權債務及未結事宜前,商務部不再受理其所屬組織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