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代表處稅務登記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0年頒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以下簡稱新辦法),進一步規範了針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稅收管理問題。

1. 代表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
   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必須提供註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的原件及
   其影本。當然其他規定檔也不能少。
2. 代表機構其他涉及登記管理的事項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
   則的相關要求進行。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
   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代
   表機構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