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股東依法自治的總規則。不僅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而且是規範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法律關係的法律檔,同時亦是社會公眾瞭解公司和國家監管公司的重要依據。
《公司法》第十一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根據外資三法的規定:外商投資公司的章程須經外資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發生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修改後,也必須及時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25條和第82條規定:
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8項,分別是:
(1) 公司名稱和住所;
(2) 公司經營範圍;
(3) 公司註冊資本;
(4) 股東的名稱或者姓名;
(5)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 公司法定代表人;
(8)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12項,分別是:
(1) 公司名稱和住所;
(2) 公司經營範圍;
(3) 公司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4) 公司設立方式;
(5) 發起人的名稱或姓名、認購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7) 公司法定代表人;
(8)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9)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0)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1) 公司的通知或公告辦法;
(12) 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記載事項,不能違背《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