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註冊外商投資公司

外商投資在中國最主要的方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其他投資方式包括: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性公司,中外合作開發、BOT等。以下是這幾種方式的簡答介紹。
外商投資公司是一種特殊的公司,要優先適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外商投資企業法律中沒有規定的,才適用《公司法》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中國法人地位。
外國投資者所占註冊資本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少於25%。合營者可用現金出資,也可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及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外國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匯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內再投資。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亦稱契約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根據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共同舉辦的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條件、權利、義務、收益分配或風險、債務的承擔、企業的管理方式、期滿後的財產處理等共同協商,在企業合同中明確約定。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般由外國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資金、技術、關鍵設備等,中方通常負責提供土地使用權、現有廠房設施或部分資金等。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申請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資:
(一)在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擴大外國合作
      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二)經財政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准,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
      前回收投資;
(三)經財政稅務機關和審查批准機關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資方式。
      外國合作者依照上述規定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
      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合作經營企業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為有限責任公司。除合作企業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合作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檔規定:暫不允許境內中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

三、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搆。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認購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公司。外國投資者也可依照有關法規對中國的A股上市公司進行中長期戰略性並購投資,取得該公司A股股份。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各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它是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形式,適用國家法律、法規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

五、投資性公司
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必須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四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一千萬美元;或者,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三千萬美元。

經中國政府批准設立的投資性公司被賦予較一般外商投資企業更為廣泛的經營範圍,以鼓勵跨國公司開展系列投資活動。目前,投資性公司可在國家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的工業、農業、基礎設施、能源等領域進行投資。

六、創業投資企業
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本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創投企業可以採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以採取公司制組織形式。採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由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的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設立創投企業,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以下;且應至少擁有一個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的且符合其它條件的必備投資者;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必備投資者外,其他每個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於1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七、中外合作開發
中外合作開發是指中國公司與外國公司通過訂立風險合同,對海上和陸上石油、礦產資源進行合作勘探開發。它是目前國際上在自然資源領域廣泛使用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點是高風險、高投入、高收益。合作開發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勘探、開發和生產階段。

八、BOT
BOT方式是指投資者在投資國承擔一個既定的工業專案或基礎設施專案,負責專案的建造、 營運、維修和轉讓。投資者在固定期限內營運設施並且被允許在該期限內收回對該項目的投 資、營運、維修費及其他費用,在規定的期限滿後,將該專案轉讓給專案方的政府。在中國 BOT方式以設立專案公司形式,被試用在高速公路、電廠、汙水處理等領域。【外商投資公司商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