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代表處的性質和名稱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地區)企業依據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主要進行市場調研、貿易活動、投資諮詢,不可以直接從事營利性活動。兩國之間有協議可以進行商業活動的除外。

2010年11月10日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十條規定:代表機構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外國企業國籍、外國企業中文名稱、駐在城市名稱以及“代表處”字樣,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國際組織名稱;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禁止的。 代表機構應當以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從事業
      務活動。

簡單說: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其“機構名稱”:外國企業國籍(地區名)+ 外國(地區)企業中文名稱 + XX代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