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代表處的法律問題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適用《公司法》還是《企業法》眾說風雲;中國內地政府部門對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有專門的法律管理條例的,並不斷進行修改和完善;

2010年11月10日於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條例)於2011年3月1日開始施行。這部新出臺的行政法規廢止了1983年發佈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983年登記管理辦法)。這兩部法規最大的區別在於:新出臺的法規明確界定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為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不能從事任何營利業務,中國締結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而根據1983年的登記管理辦法,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的代表機構。也就是說,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間接的從事營利活動。除此外,新出臺的登記管理條例對登記事項、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法律責任等方面都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一、根據登記管理條例,登記事項方面主要有以下內容值得注意:
    1. 外國企業的登記事項包括: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名稱、業務範圍、駐在場所、駐在
       期限、外國企業名稱及其住所。
    2. 外國企業應當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國企業書面授權範圍內,可以代表外國
       企業簽署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檔。
    3. 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除非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另有規定。
    4. 代表機構可以從事與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下列活動:與外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
       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與外國企業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採購、境內投資有關的
       聯絡活動。

二、設立登記方面值得注意的是:
    1. 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2. 外國企業章程或者組織協定;
    3. 外國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檔;
    4. 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5. 同外國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6. 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三、變更登記方面和註銷登記方面主要注意:期限的一些規定。

四、在法律責任方面要注意登記管理條例的第35條:未經登記,擅自設立代表機構或者從事代表機構業務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活動,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