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的徵收
物業稅是向物業擁擁有人(業主)徵收的稅項。每個課稅年度的物業稅是按物業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15%)計算。如除了租金,業主並無其他收益,年租就是應評稅值。所有應收及已收的租金都要納入應評稅值內計算稅款。
如由租客付差餉,應評稅值減去兩成年租(當為修葺和支出的標準免稅額),餘額就是應評稅淨值。如業主須付差餉,評稅時先減已付差餉,然後才減兩成的餘額當修葺和支出的標準免稅額,以計算出應評稅淨值。
由於業主已享有兩成的標準免稅額,便不能再提出扣減實際支出。因此地租、樓宇裝修費、收租費、大廈管理費、保險費和按揭貸款利息一律不獲扣減。
有資格並已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計稅的業主才可在計算個人入息課稅時,申索扣減他為購買物業而支付的按揭貸款利息。
課稅年度是由每年的4 月1日至翌年的3 月31日。根據《稅務條例》,每位聯權或分權擁有物業的業主均有責任在報稅表上申報租金收入和繳納物業稅,責任與一位擁有全權物業業主承擔的基本相同。
法例要求你必須備存足夠的租務紀錄,該紀錄須保留7 年,以便物業的應評稅值能易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