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納稅人有: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之分,並各自的計算和繳稅增值稅的方式都有不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I)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
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
下(含本數,下同)的;
(II)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超過以上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為一般納稅人;但一般納稅人資格不是生來就有的,必須向主管稅務局申請,得到審批後才能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