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A企業是增值稅納稅人,總機構在深圳市羅湖區,由於經營需要,在福田區設立了一個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搆,並且以分支機搆的名義對外經營業務,該企業的分支機搆應在何地繳納增值稅?能否匯總到總機構一併繳納?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址:
1.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搆不在同一縣
(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
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
2.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
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
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
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3. 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
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
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規定,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範意見》的要求,採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採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範化管理和經營,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在直轄市範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所以,A企業的分支機搆應當向分支機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對於符合條件的總分支機搆,需報經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後,方可在總機構所在地匯總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