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時的外幣匯率怎麼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因此,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按上述要求確定外幣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