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月銷售額未達到5000元的公司制企業也應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解釋: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第一條規定,將《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但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所以,對於除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以外的企業是不適用起征點有關規定的。
就企業開採礦資源應繳納何種稅,該負責人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採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採、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針對電梯維修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該負責人表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梯保養、維修收入徵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90號)規定,電梯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的範圍,但安裝運行之後,則與建築物一道形成不動產。因此,對企業銷售電梯(自產或購進的)並負責安裝及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一併徵收增值稅。對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只從事電梯保養和維修的專業公司對安裝運行後的電梯進行的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徵收營業稅。
此外,有人提出,農業生產者將自產的山核桃炒制後銷售,能否免繳增值稅,該負責人明確表示:不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1995]052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範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同時,《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第一條第五項明確,炒制的果仁、堅果,不屬於農業產品的徵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