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第三條規定,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屬於增值稅條例所稱的代購貨物行為,應按增值稅代購貨物的徵稅規定執行。但鑒於代理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憑證有的開具給委託方,有的開具給受託方的特殊性,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即對報關進口貨物,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委託方的,對代理方不征增值稅;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代理方的,對代理方應按規定增收增值稅。
國稅函發[1995]288號檔是否已於2009年1月1日失效,是否代購貨物墊付貨款可以只繳營業稅而不再繳納增值稅?海關開具的代理方代理進口貨物的雙抬頭報關單及完稅憑證的既有代理方又有委託方,在委託方將該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認證和抵扣的前提下,代理方墊付貨款而代理進口貨物是否可以只繳營業稅而不再繳納增值稅?
關於代購貨物徵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徵收增值稅。
一. 受託方不墊付資金;
二. 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
三. 受託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
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關於代理進口貨物徵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規定,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屬於增值稅條例所稱的代購貨物行為,應按增值稅代購貨物的徵稅規定執行。但鑒於代理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憑證有的開具給委託方,有的開具給受託方的特殊性,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即對報關進口貨物,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委託方的,對代理方不征增值稅;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代理方的,對代理方應按規定增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進口環節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6]32號)規定,對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即,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託進口單位名稱的,只准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個單位抵扣稅款。
依據上述規定,受託方代購貨物墊付貨款,不符合代購貨物條件,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受託方應繳納增值稅。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只准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個單位抵扣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