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給獨立董事的費用稅務處理

【問題】
我公司支付獨立董事的費用應如何發放並扣繳稅款,是按“工資、薪金所得”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目前獨立董事不任職,需要按照三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嗎?是否需要代開發票?

【解答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文件第二條關於董事費徵稅問題規定:
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
   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專案徵稅方法,僅適用於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
   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2. 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
   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6]214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因此,企業可根據董事在公司任職情況,判斷適用上述具體規定條款。

【解答2】
獨立董事未在公司任職,公司向其支付的董事費,應按勞動報酬所得應適用的級數和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適用問題所述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

【解答3】
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資訊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依據上述規定,獨立董事以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取得董事費勞務收入應繳納營業稅並開具“服務業”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