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餐補助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因工作的需要,公司員工總會發生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的情況,因此企業會發給員工一定金額的誤餐補助。

誤餐補助:是指企業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費,或企業以誤餐補助的名義按月發放給職工的補貼。誤餐補助問題是每個企業都要涉及的,誤餐補助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如沒有分清兩者的區別,就有可能形成錯誤的賬務處理和納稅風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不征個人所得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也就是說,對企業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根據職工實際出差天數或誤餐頓數發放給出差人員的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津貼和補貼,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對一些企業超過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發放給職工的誤餐補助或借此名目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均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借“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津貼,不屬於個人所得稅規定予以免稅的誤餐補助範圍,應該併入職工工資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