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

如在香港受聘、在香港履行職務而你的入息又超過你可享有的免稅額,你須就實際入息按課稅年度繳納薪俸稅。

如受雇期間的某一課稅年度內你曾經有頗長時間在香港以外地區履行職務,你可在報稅表就該年度的部分或全部入息申請豁免薪俸稅。

薪俸稅額是按你的應課稅入息額(總入息–免稅額)以累進稅率計算;或以總入息淨額以標準稅率計算(15%),兩者取較低的稅款額徵收。

有關薪俸稅免稅額扣除及稅率表,請參考以下網頁:
http://www.ird.gov.hk/chi/pdf/pam61c.pdf

你可以用以下網頁評估計算自己於2012/13年度的應繳薪俸稅稅額:
http://www.ird.gov.hk/chi/ese/st_comp_2012_13/cstcfrm.htm

課稅年度是由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例如2011/12課稅年度即是由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的12個月。

而每年度還須要預繳/暫繳下一年度的薪俸稅,預繳/暫繳部份是根據上年度的入息減去扣減專案(和免稅額)來評定。

《稅務條例》規定,如你在任何課稅年度須繳稅,除非你已經收到報稅表,否則你應在該課稅年度完結後的四個月內(即7月31日前)通知稅務局局長(局長)。

如你曾在課稅年度內有應課稅入息,請小心確保入息都已在報稅表內妥為申報。稅務局不會接納因疏忽而漏報入息,你不能以“一時疏忽”作為“合理辯解”。

薪俸稅課稅範圍
董事收取的董事酬金,雇員收取的薪金、工資、傭金、花紅及額外賞賜和退休人士所收取的退休金,均須課稅。雇員福利亦或須課稅,例如:獲雇主提供居所時,居所「租值」將被計入雇員的應評稅入息內。

《稅務條例》規定,雇主及雇員各自申報有關入息給稅務局。如無合理辯解而少報入息,可招至重罰。

公司董事與雇員的分別:
假若你是公司董事,要先確定你的董事職位在稅務上來說是「香港職位」還是「非香港職位」;

如你是雇員,要先確定你的受雇工作在稅務上來說是「香港受雇工作」還是「非香港受雇工作」;

簡單來說,從稅務的角度,董事不是受雇於公司,而是一個法定的職位。

「香港職位」和「非香港職位」入息的評稅情況
在稅務上來說公司董事是一個「職位」。如你在一間香港公司擔任董事而收取酬金,你的職位通常會是「香港職位」,而你收取的酬金須全數繳納薪俸稅。

如你擔任非香港公司董事,你的職位通常會是「非香港職位」,所收取的酬金一般無須在香港納稅。

漏報收入會招致重罰。如果你未能確定你的董事酬金是否須納稅,你應提供有關資料給評稅主任考慮。

有些納稅人可能身兼兩職,在同一公司同時擔任職位並從事受雇工作。這樣,你須在首份報稅表上詳細說明你的情況和提供有關檔,以便評稅主任為你的首次評稅建立正確基準。

「香港受雇工作」和「非香港受雇工作」入息的評稅情況
根據香港稅務局部門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0號,有關香港或非香港受雇工作的問題可以由以下因素來決定:雇用合約、雇主的居住地、支付薪酬的地方。稅務局將考慮所有的相關事實,尤其是:
(a) 雇用合約在甚麼地方洽談、訂立和執行,是在香港還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
(b) 雇主居於甚麼地方,是在香港還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以及
(c) 雇員的薪酬在甚麼地方支付,是在香港還是在香港以外地方。

以下表格總結香港受雇工作及非香港受雇工作在香港繳納薪俸稅情況:

  香港受雇工作 非香港受雇工作
全部工作在香港履行 100%繳納香港薪俸稅 100%繳納香港薪俸稅
部份工作在香港履行及
部份在海外履行
100%繳納香港薪俸稅 按留在香港的時間比例
繳納香港薪俸稅
全部工作在海外履行 不須在繳納香港薪俸稅 不適用
到訪香港不足60天內在
香港履行的工作
不須在繳納香港薪俸稅 不須在繳納香港薪俸稅
到香港不足60天內在香
港履行的工作,但停留
香港並不構成到訪
100%繳納香港薪俸稅 按留在香港的時間比例
繳納香港薪俸稅
停留香港超過60天並在
香港履行的工作
100%繳納香港薪俸稅 不適用

個人入息課稅

按《稅務條例》所徵收的直接稅有三種,分別為薪俸稅、利得稅和物業稅。個人入息課稅並非一種稅收項目,而是為適用人士提供一項稅務寬減的安排。在一般情況下,適用人士包括經營業務的東主或股東,及出租物業業主。應課薪俸稅的納稅人如果沒有經營業務或租金收入,無需考慮個人入息課稅。

經營業務以賺取利潤的東主/股東和出租物業以賺取租金的業主均須按標準稅率繳納利得稅及物業稅。有關人士可透過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以綜合的形式申報及按薪俸稅的累進稅率計算應繳稅款從而降低繳稅金額。

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條件
任何個人在有關課稅年度符合下述條件,便可以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
(1)年滿18歲或以上,或未滿18歲而父母雙亡;及
(2)本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臨時居民,或如屬已婚,其配偶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臨時居民。

 就個人入息課稅而言:
(1)「永久性居民」是指申請人或其配偶通常于香港居住。
(2)「臨時居民」是指符合下述情況的人士 : 申請人或其配偶在其選擇的課稅年度內,曾在
      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為期超過180天,或在兩個連續的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其選擇的課稅
      年度內,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為期超過300天。

 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必須以書面提出。納稅人可填妥報稅表內提供的欄目作有關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