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18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准予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一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連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納稅人可通過對本企業投資和收益的控制,充分利用虧損結轉的規定,將能夠彌補的虧損儘量彌補。
方法有二:一是,如果某年度發生了虧損,企業應當儘量使得鄰近的納稅年度獲得較多的收益,也就是盡可能早地將虧損予以彌補;二是,如果企業已經沒有需要彌補的虧損或者企業剛剛組建,而虧損在最近幾年又是不可避免的,那麼,應該儘量先安排企業虧損,然後再安排企業盈利。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的年度虧損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的方法計算出來的,而不能利用多算成本和多列工資、招待費、其他支出等手段虛報虧損。
虛報虧損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理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多報虧損會造成以後年度少繳所得稅,與企業少申報應納稅所得額性質相同。稅務機關在對申報虧損的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如發現企業多列扣除項目或少計應納稅所得,從而多申報虧損,可視同查出同等金額的應納稅所得。對此,除調減其虧損額外,稅務機關可根據25%的法定稅率(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33%的稅率計算),計算出相應的應納所得稅額,並視其情節,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因此,企業必須正確地計算申報虧損,才能通過納稅籌畫獲得合法利益,否則,為了虧損結轉而虛報虧損有可能導致觸犯稅法而受到法律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