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