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公司股東職權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作為股東,每年一次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討論、決定公司的大政方針;三年選一次董事會和監事會;收取股利;公司解散時,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